政策解读
关于《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》的说明
时间:2018-07-16

关于《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》的说明
 

 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

 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

  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各位委员:

  《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由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制定,报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。现就《条例》作如下说明:

  一、制定《条例》的必要性和依据

  古淮河是我市重要的流域性河道和饮用水源地。制定《条例》对于保证市区及相关县区供水安全、规范开发利用、加强生态保护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1、制定《条例》是促进古淮河可持续保护的需要。淮安因水而兴,所渭淮水安澜。古淮河又称废黄河,流经我市的清江浦区、淮阴区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、淮安区、涟水县等多个县区,承载着提供饮用水源、蓄泄洪水、生态调节等多种功能。特别是我市的四个水厂取水口均在此区域,事关沿线190多万人口的用水安全问题。目前,在河道开发利用中存在着重使用、轻保护的现状,不利于古淮河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功能的保护。《条例》的制定,在促进古淮河合理开发利用的同时,将进一步加强古淮河科学保护,维护河道健康生态,实现河流可持续发展。

  2、制定《条例》是理顺古淮河保护体制的需要。古淮河保护管理涉及到多个县区以及市相关职能部门,长期以来,古淮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清、权限不明、管理缺失等问题,威胁着城市供水安全,影响了河道资源有序利用。如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县区职责,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共同加强管理保护,成为古淮河保护必须考虑的问题。为此,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不同主体的保护职责,建立健全古淮河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,以更好地发挥市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。

  3、制定《条例》是古淮河治理法治化的需要。古淮河沿线多年以来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,形成了许多亟需整改的问题,如沿线仍然存在50多个各类排水口,其中部分仍在向古淮河排放生活污水;沿线多处有种植和养殖活动,农业点源和面源污染严重;两岸存在较多坟墓并逐年增加,破坏植被、污染水体、影响环境等。近年来,政府虽然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,也在古淮河保护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其不稳定性和短期性已经难以满足古淮河保护的现实要求。《条例》的制定,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。

  《条例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》等法律、法规,借鉴了《江苏省太湖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》等地方性法规。

  二、《条例》框架及内容

  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四条。第一章总则,主要规定立法目的、适用范围、保护原则、保护体制、经费保障等。第二章规划与管理,主要规定规划编制实施、开发利用、部门管理职责。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,主要规定饮用水源的分区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方式。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,主要规定古淮河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、污染防治、建设要求及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。第五章法律责任,主要规定违反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。第六章附则。

  三、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

  (一)关于保护范围

  我市境内的古淮河长约66公里,流经多个县区,沿线各地的发展现状各异,对古淮河保护也有多种诉求。根据省政府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,结合古淮河的实际情况,经市人大常委会、市政府、相关县区政府和有关市直部门的多次商讨,按照保护优先、兼顾利用的原则,确定设立古淮河保护区,保护区的范围为古淮河水域及其两岸迎水坡坡顶外延一百米陆域,这样既比较好地契合了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,使保护范围的划定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,同时也不影响沿线的发展,有利于条例的实施。

  (二)关于主要保护措施

  一是明确保护重点。根据调研和征集的意见建议情况,水质状况和生态环境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,为此,我们把这两个问题作为制定《条例》的重要切入点,分别单列章节进行表述,增强条例的针对性。二是强化规划引导。明确保护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和时间要求,古淮河保护规划应当自《条例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,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。三是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分区分级保护。按照《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》中关于水源保护地的划分方式,将古淮河饮用水源地划分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准保护区,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、二级保护区,各区域划分和保护等级均与决定基本一致。并且按照准保护区、二级保护区、一级保护区的层级次序,逐级加大保护力度,严格保护措施。

  (三)关于排污管理问题

  由于历史原因,目前古淮河沿岸存在不少排污口和排水口,污水的流入严重影响古淮河的水质,对古淮河的排污问题进行彻底根治是《条例》能否取得实效的核心问题。为此,《条例》规定了古淮河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、雨污不分的排水口,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。对已有的排污口明确由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实施截污导流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,并提出了时限要求,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截污导流改造、二年内完成雨污分流改造,体现了《条例》的刚性要求。

  (四)关于开发利用

  对古淮河加强保护的同时,允许适当的开发利用,鼓励建设湿地、植树造林,推广生态农业建设,适当发展生态观光、文化旅游等项目,鼓励和支持开展古淮河历史、文化研究和宣传推介,保护和开发利用古淮河沿线乡风民俗、民间艺术、传统技艺等文化资源。为防止不适当开发利用,《条例》对在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提出了明确、严格的要求,建设项目的选址、建筑的布局、造型、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古淮河生态环境相协调,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。还对古淮河的跨河桥梁和道路等交通设施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、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以及古淮河沿线垃圾的无害化、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规定。

  (五)关于法律责任

  根据上位法的相关规定,针对《条例》规定的违法行为,明确了处罚的方式、范围和幅度,同时借鉴了其他城市在河道保护立法中的经验和做法,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、管理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,为《条例》实施并取得实效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  以上说明,连同《条例》,请予审议。